涉違國安法准保釋 律政司申上訴許可終院受理黎智英再度還押

社會

發布時間: 2020/12/31 16:21

最後更新: 2020/12/31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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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受理律政司申上訴許可,黎智英再度還押(林宇翔攝)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先後被控欺詐罪及勾結外國勢力兩罪而被還押,上周三(23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批,律政司今(31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並要求終院頒下臨時命令,在等待上訴許可期間將黎還押,終院批准申請,黎智英須即時還押,聆訊排期至2021年2月1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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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准保釋外出8天的黎智英,散庭後與律師及家人傾談後,由懲教人員陪同下離開法庭,並經過懲教人員安排的「吹氣隧道」登上囚車,黎智英腰間被繫上鐵鏈,由懲教員陪同下登上囚車,大批警員在終審法院外戒備。據悉,黎智英已被送往荔枝角懲教所。

 

終院於判詞中指,就律政司指高院法官李運騰批准保釋的決定是否「最終決定」,終院認為沒有合理爭議理據,判詞指根據《刑事訟訴程序條例》第9K條,若被告破壞保釋可被拘捕或帶到法庭,可由法官撤銷有關擔保,因此終於認為屬最終決定之說法沒有合理爭議之處。

 

至於就國安法第42(2)的正確詮釋,律政司認為涉及重大及廣泛重要性。終院認為高院法官李運騰於處理保釋批准時,或就國安法第42(2)作出錯誤詮釋,以及如何與《基本法》、《香港人權法》及《刑事訟訴程序條例》條文規定下詮釋有關條例,均具合理爭議,故就此批准有關上訴許可申請。

 

終院強調上訴聆訊就國安法第42(2)含意作決定後,才決定法官是否於批准保釋時犯錯,若法官犯錯,律政司上訴得直,有關命令便擱置,終院重申屆時有關保釋事項則由下級法院處理。

 

至於律政司要求終院頒下臨時命令,於等待上訴期間將黎還押。終院指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5條,檢控方若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可申請繼續覊押被控人士。終院認為容許黎智英續准保釋,將假設法官批准保釋之決定有效,因此批准律政司申請,於等候上訴期間黎智英須被還押,直至本上訴聆訊有結果或另行頒令為止,上訴聆訊則排期至2021年2月1日進行。

 

案件今早由3名《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處理,包括即將退休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及張舉能,張即將於下月(1月)接任首席法官一職。

 

黎智英(73歲)早前就欺詐罪被還押,其後再被控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黎於上周三就兩案申請保釋,《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批准申請,黎准以現金1,000萬元及共30萬元人事擔保保釋候訊,期間除報到及應訊外不得踏出家門、不得使用社交媒體、不得外國官員接觸、不得發表公開言論及接受訪問。

 

黎早前與壹傳媒集團兩名高層周達權(63歲)和黃偉強(59歲)被控一項欺詐罪,控罪指3人於2016年6月27日至2020年5月22日期間,未有按租契而使用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並向科技園公司隱瞞有關用途,意圖詐騙而導致科技園公司因未有採取行動而蒙受不利,或令蘋果印刷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利。

 

黎其後再被控1項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控罪指他於2020年7月1日至12月1日期間,在香港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9(4)條。兩宗案件均押後至2021年4月16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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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